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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严格审核。各地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统计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5、大幅减少。清理工作必须实现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的目标。此次清理项目的具体目标:市级以上减少量一般应在70%以上,但不作硬性规定。县以下原则不保留项目。各地清理审核的结果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后,经省联席会议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统一规范。统一清理的政策,统一上报的要求,所有上报的表格必须是制式的,不得使用自制的。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还要统一上报制式电子报表。规范主要是指在清理结束后,对审批、管理和监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五、审核原则

  (一)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原则。

  1、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项目,对应有国际性奖励的项目(如建设部的“中国人居环境奖”),予以保留。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予以保留。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文件。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可以暂予以保留,由部际联席会议统一把握。

  3、关于面向企业开展的全国性和行业性项目的审批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后,统一归口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不按此程序申报的,予以撤销。

  4、切实减少经济事务性项目,适当保留社会、公益性项目。

  5、未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如企业工人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等)和对企业进行评比筛选后投入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保留外,其他面向企业的项目予以撤销。

  6、国务院各部门原则上不能越级举办项目(如工作先进县、模范县、示范村等)。

  7、国务院各部门保留系统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的项目不能超过1项,且周期不能少于三年。

  8、内容相近、相似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后合并。

  9、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举办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审核原则进行审核。

  10、清理规范工作期间不得举办新的项目。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后举办。

  (二)关于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原则。对于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要有清理、也有规范,有控制、也有鼓励,重在规范,重在引导,重在职能转变,重在治理乱收费。对社团组织举办项目的清理规范,主要是针对存在乱收费、无序和泛滥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着眼于规范和引导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团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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