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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清理规范范围

  1、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都要列入清理规范范围。

  2、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项目属于清理规范范围,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项目取舍。

  3、党政共同举办的项目,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属于清理规范范围。

  4、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举办的项目,不属于清理规范范围。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经济实体,根据市场规则经营的,不在清理规范范围;但与其他非经营组织联合举办的项目,在清理规范范围。

  5、国务院各部门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项目(如环境考核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等),资质资格认定项目(如甲级建筑企业、省一级中学、教育教学评估等),文艺演出、比赛项目,分类管理项目(AAAAA风景旅游区、星级宾馆等),不列入清理规范范围。

  6、国务院各部门的党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中央机关开展并要求国务院各部门相应机关参与的项目,不列入清理规范范围。

  7、法院、检察院系统自查自纠,但统计结果和清理规范结果应报当地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

  8、各类论文评比活动,暂不属于清理规范范围。

  9、教育系统举办的学校评比达标活动属于清理规范范围。

  10、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统计后暂作保留。

  11、党群系统和人大、政协机关举办的项目,不属清理规范范围。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已立项多年,形式和内容脱离实际的项目;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主要针对县、乡两级的“一票否决”项目;面向企事业单位重复设置的项目;要求基层或个人出钱出物出工的项目;要求层层设立专门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项目;面向企事业单位、以赢利为目的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为本单位职工发补贴、搞福利的项目。

  四、清理规范工作的基本原则

  清理规范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双向核查、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

  1、全面清理。凡是清理范围内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全面登记、审核,不留死角。

  2、逐级负责。明确各地各部门和社团组织、行业中介机构对清理工作应负的责任,形成“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3、双向核查。清理工作必须坚持条块结合,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在各地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地都要如实登记、统计;各部门、各级社团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逐一登记、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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