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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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