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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非法取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散布谣言,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积极分子等破坏计划生育者,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恶果的,依法惩处。

第五章 手术假期与保健

  第二十三条 施行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一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七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三十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五十一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二十一天。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决定。
  第二十四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期间,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由所在队照记。临时工、合同工的工资由雇请单位发给。不影响全勤评奖。关于手术费用的开支,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公费医疗费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的在劳保医疗费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由所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临时工、合同工由雇请单位负责支付;城镇无业居民、农村社员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实行结扎或人工流产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城镇无业居民由民政部门在救济费中给予补助。
  结扎手术后,医生认为个别必须由对方或他人停工护理时,经单位领导批准,护理人在护理期间的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评奖。
  第二十五条 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在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严重残废,要求再生育者,凭单位证明,给予免费施行吻合手术,过去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不扣回。不再生育者可享受第九条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担负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对节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手术质量。各级医院、妇幼保健院要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门诊和病床,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同时,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大队配备一名女赤脚医生,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妇幼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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