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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二)生第二个子女和第一个子女间隔不足四年者,从怀孕第二个子女第四个月起至第一个子女满四周岁期间征收超计划生育费。
  (三)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对非婚生育者,从怀孕第四个月起到取得结婚证明书后九个月期间,征收超计划生育费。
  征收办法:干部、职工分别征收男女双方每月工资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劳动工分(按基本核算单位劳动力全年平均工分计)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在分配时从本人劳动工分中扣除;城乡个体小商贩、手工业者、无业人员(包括港澳同胞、华侨家属),由居民委员会、生产队根据以上原则征收。所征收的工资、工分归本单位作为福利费、公益金。
  凡生三个以上子女的,从第四个子女算起,每多生一个,多征收超计划生育费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超生子女,从出生起到十四周岁止的口粮价格,属生产队分配口粮的,按超购粮价格计算;由国家供应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林牧渔场、经济作物区、缺粮队的统销粮和定销粮,均按议价粮价格供应。
  第十六条 凡生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和非婚生育的干部、职工,男女双方三年不得提级提职、不得评奖。因超生子女造成生活困难者,不给予补助。农村社员不安排搞社队工副业。
  第十七条 超生子女从出生至十四周岁,除布票外,不发给各种商品、副食品的计划供应票证。农村不分配农副产品实物。
  第十八条 超计划怀孕者,其孕期检查、接生和住院等一切费用自理。超计划生育者不发产假工资、不记工分。第三个和三个以上的子女,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合作医疗和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吃国家供应粮的社队厂场等单位,按国家下达人口增长指标,确定粮食供应总额,多生不增,少生不减。
  第二十条 城镇住房的分配标准,以每对夫妇两个子女为限;农村住宅基地的分配,亦按每对夫妇两个子女为限。超过者一律不增加。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评比先进集体时,均应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要条件之一。突破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的企业单位应减少千分之二的利润提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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