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百发退休金的不另加发。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力时,生产队每月补贴五个劳动日的工分。
第九条 终身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百分之百发给。农村社员丧失劳动力时,按五保户给予照顾。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或供给制,并积极办好敬老院。政府和集体要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社员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条 自觉实行晚婚者给予表扬。晚婚后自觉晚育者,每推迟一年,适当发给奖金,费用的开支按第七条第(一)项办。
第十一条 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只生两个孩子的城镇居民、干部、职工,其子女不必上山下乡,已经下乡的,招工时可优先招收。
第十二条 对计划生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和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企业单位可以增加千分之二的利润提成基金用于奖励。
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科学技术人员、医务人员、赤脚医生,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农村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误工,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给予误工补贴。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改变重男轻女的旧风俗,实行婚事新办,积极鼓励男社员到有女无儿户的所在生产队结婚落户,有女无儿户的老人也可以迁到其出嫁的女儿的生产队居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本队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歧视。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女婿和岳父母之间视为直系亲属。农村有女无儿户的女儿和城镇男干部、职工结婚,允许女方及其子女的户籍留在本队,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工人退职退休后,其女儿、女婿有按规定顶招的权利,有女无儿户父母,可以享受其女儿或女婿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
第四章 限制与惩处
第十四条 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征收超计划生育费:
(一)凡生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者(包括给人抚养的或抱养别人的小孩),从怀孕第四个月起直至十四周岁止,征收超计划生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