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发布日期:1986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1986年5月17日)修正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公布, 1980年2月2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与生育
第三章 表扬与奖励
第四章 限制与惩处
第五章 手术假期与保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荣。为了迅速控制我省人口增长,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五十三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二章 结婚与生育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重点是少生。晚婚年龄应是: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男子,农村二十五周岁以上,城市二十六周岁以上。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称为晚育。少生即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按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第二胎,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再婚夫妇双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不得再生育。凡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第四条 男、女青年结婚前,必须学习本《条例》,在本单位接受节育知识的教育,并领取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晚婚年龄规定要求登记结婚者,应教育劝阻,使其自觉实行晚婚。
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只招收未婚青年入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否则不论男女,均令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