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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州本级(含伊宁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1日)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州本级(含伊宁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伊州政办[2005]8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结合州本级(含伊宁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现就自治州本级 (含伊宁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程序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贷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后报伊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备考。
  (二)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伊宁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对申贷人员进行审查认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贷人由担保机构向信用社出具贷款担保承诺手续,信用社予以核贷。出具担保承诺手续和核贷业务均在2个工作日完成。
  二、申贷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担保机构、信用社、申贷人各一份)。
  (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
  三、建立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担保机构、信用社、 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机构贷前审查、贷中服务、期满催贷的四级核贷责任机制。
  (一)贷前审查。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机构、担保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贷人员家庭状况、经营地点、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信誉程度、有元劣迹、还贷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分析申贷人的综合情况,对有固定经营场地、项目前景可观、信誉程度好、有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的按规定程序推荐、审核认定,承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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