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建发[2004]68号)
各市建委、局:
现将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沈阳市、大连市(大连开发区)等试点地区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充实调整工作方案,完善有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为全省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二、其它城市要按照《规定》要求充分做好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借鉴和参考试点城市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规定》的同时要结合辽政办发[2004]14号文件有关“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出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的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把建设部和省政府文件规定落到实处,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标本兼治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问题,营造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