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大建价发[2004]200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转发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建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大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文件要求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并逐步推行。
三、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费可计入工程造价。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工程担保工作的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营造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标本兼治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问题,促进大连市房地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