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宣政[2006]109号)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宣城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养犬审批制度。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凡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并办理《犬类准养证》。犬类疫苗每年注射一次,所需费用,由养犬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只必须圈(拴)养,严禁放养。养犬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恐吓他人,不得驱使伤害他人;溜犬外出时,必须束犬链、挂犬牌,并由成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开展集中整治。已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