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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评选推荐安徽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宣城市评选推荐2007年安徽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评选推荐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实施861行动计划,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推进安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实施科教兴皖战略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完善社会管理,控制人口,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安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为保证先进性,评选推荐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原则上从已获得市、厅(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其他相应荣誉称号的人员中产生。2002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一般不参加评选。2002年9月30日以后,已获得省部级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享受省部级劳模和全国劳模待遇的不参加评选。党政群机关副市、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的省先进集体的条件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加快崛起,构建和谐宣城,促进全民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集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团结、民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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