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奖惩办法
(一)对积极做好核贷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手续补助。补助金额为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补助经费从再就业经费中列支。补助经费每半年兑现一次,在次月15日内结清。对未设立专门窗口、刁难借款人、不积极催收贷款、对符合借款手续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贷款的予以通报,并停发手续补助。
(二)借款回收率达95%以上的担保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给予回收贷款总额0.5%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其中:担保机构10%,劳动保障事务所30%,劳动保障工作站60%。每季度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贷款回收情况核实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担保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所(站)。
(三)造成贷款逾期的,按逾期额度2%的比例对担保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责任人(经办人)给予经济处罚。其中:担保机构10%,劳动保障事务所30%,劳动保障工作站60%。每季度由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罚,罚款全额缴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四)回收力度不大造成停止核贷和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州直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创建信用社区(居委会(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一)信用社区条件
1、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2、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实现计算机管理;
3、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工作能力强、业务精通、敬业奉献;
4、建立跟踪服务制度,积极参与追索借款工作;
5、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
(二)信用社区的认定由县(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颁发标牌。被认定的信用社区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免于反担保。对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免于反担保且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6%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回收贷款情况酌情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由信用社区申请,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到信用社区。
第二十一条 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担保基金的投入、贷款不良率、贷款风险控制及其他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