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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建立跟踪服务台帐,每半月对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情况了解一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事务所反映。
  2、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对借款人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实地了解,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担保机构反映。
  3、担保机构要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对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县(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反映。
  4、县(市)主要领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了解借款人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督促担保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服务工作。
  5、经办银行要设立专门窗口,制定相关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宣传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手续,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财务指导,为借款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对本办法出台前已由担保基金代偿的业务,由担保机构负责进行清理。已收回滞留在担保机构帐户的贷款本息必须在清理结束时全额转入担保基金专户。
  (四)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的20%时,经办银行应停止核发新的贷款并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一次性收回未到期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和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一)不服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贷后管理的;
  (二)贷款未用于创业,挪作他用的;
  (三)未按照《借款合同》履行义务的;
  (四)骗取借款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期限为3个月,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超过代偿期限仍未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报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80%部分由担保基金按规定承担代偿责任,20%部分由财政部门将盈利性担保机构存入财政再就业资金专户的风险金划入担保基金账户承担代偿责任。
  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量应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七条 发生的逾期和代偿贷款由担保机构牵头会同经办银行、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通过合法手段收回。
  第十八条 县(市)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规定,向担保机构支付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用。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银行出具的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每半年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担保费用拨付到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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