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基金帐户只能用于承办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逾期三个月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业务。
第六条 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多为人民币2万元。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
(二)劳动保障工作站收到借款人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借款人的家庭住址、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自筹资金、信誉程度、有无劣迹、还贷能力以及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贷款及核定贷款额度。
(三)经审查合格的,通知借款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认定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帐。
(四)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借款人情况、经营项目和反担保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县(市)分管领导签字后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小额贷款。
1、反担保人员指借款人的担保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是财政统发工资的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工作人员。担保保证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
2、担保保证人须提交的材料。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代偿保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和担保保证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担保保证人的承诺代偿书原件、复印件。
3、担保机构必须与借款人的担保保证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八条 贷、还款期限
(一)小额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为两年,如果借款人提出展期,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借款展期协议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商定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二)借款人的具体还贷金额及期限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贷款项目计划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再就业优惠证》或《退伍军人证》或《求职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