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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43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
  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鼓励、支持州直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且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在同等条件下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优先考虑。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州直县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与农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市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小额贷款担保。
  第五条 州直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开设的帐户,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担保机构应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盈利性担保机构按担保基金的10%筹集风险金,在担保基金转入经办银行之日,将风险金一次性存入财政再就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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