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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属干部、职工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属个体医务人员的,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二)虚报、瞒报本人生育情况的;
  (三)擅自作胎儿性别鉴定的;
  (四)医务人员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擅自施行节育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五)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假结扎手术证明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尚未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四)非医务人员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五)伪造、变造、盗卖计划生育证明、公章的;
  (六)有第三十四条(六)项行为,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第三十六条 应落实节育措施,经教育仍不落实的,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所在单位可以预收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节育保证金,并责令限期落实。落实了节育措施的,退回保证金。
  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当地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可采取暂扣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对流动人员,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暂扣的证件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业主,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按未办理登记验证手续的流动人员人数,每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有关部门还应责令停工、停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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