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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修正)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与育龄夫妻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推行优生、优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等规定。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确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第三章 生育措施

  第十七条 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证明夫妻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经乡(镇)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证明不宜上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育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第十八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四)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3个月以上的,休息42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节育手术费用的开支: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公费医疗费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的在劳保医疗费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合同工、临时工由雇工单位支付;城镇待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干部、职工的农村配偶在探亲期间施行节育手术的,由该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结扎手术手,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规定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手术费按节育手术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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