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伊州计价费[2005]62号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4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
在自治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和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伊州计价费[2005]62号)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州人大财经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州党委农办和州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农业用水价格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从调研情况看,大多数农民对调整水价是赞成和理解的,他们对加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保证灌溉用水,提高产量和效益的愿望比较迫切,积极性较高。特别是这次调整水价中增加了末级渠道维护费,专门用于支渠以下斗农渠道的建设维护,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因此,无论从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看,还是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迫切需要和自治州农村经济长远发展来看,调整州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必要的、可行的。为此,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伊州计价费[2005]62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结合水费调价工作,继续加大对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牧民和基层干部普遍树立水的商品意识,真正了解水的成本构成、水费的用途等基本知识,切实解决好“等、靠、要”等思想问题,提高做好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要加强对水价和水费的监督管理。调整水费后支渠口以上新增部分的8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20%用于补助人员工资、三金及其他管理费用。支渠口以下末级渠系维护和管理费的50%用于管理费用(工资、三金),50%用于末级工程建设,要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文)和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06]195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费支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使水费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
三要继续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调整水价虽然增加了末级渠道维护费,增加部分还远远不能满足改变工程现状的需要,近期也无法改变农民适时适量的用水和工程供水之间的矛盾。各级财政要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逐步改变州直落后的农业灌溉现状。同时,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农办[2005]16号)精神,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条件的政策界限,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运用各种政策调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和末级渠系维护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引导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