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办法
(辽建[2004]46号 2004年4月1日)


  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创优积极性,多创"精品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提名奖(以下简称"鲁班奖提名奖")、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奖(以下简称"世纪杯奖")和市级优质工程奖(境外企业投标的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鲁班奖"与"鲁班奖提名奖"、"世纪杯奖"、市级工程质量奖有效期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
  三、有关协会对评选出的优质工程、创优成绩突出的开发、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人员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应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四、在制定工程项目评标办法时,应对投标人的工程质量业绩进行量化,其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10%。工程质量业绩量化时应考虑投标人下列因素:⒈在以往工程建设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⒉对投标的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所做的承诺;⒊获得的各类工程质量奖项。
  在制定的评标办法中,对于获奖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可按下列标准,在不突破权重10%的基础上确定分值,一般"鲁班奖"每项不低于4分;"鲁班奖提名奖"每项不低于3分;省"世纪杯奖"每项不低于2分;市级优质工程奖每项不低于1分。
  五、外省入辽投标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取得现有资质等级后,获"鲁班奖"工程1项或获省"世纪杯奖"工程4项,在达到上一级资质条件后,可不受升级年限限制,随时提出晋级申请。
  七、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或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质量目标及奖惩条款。
  八、获"鲁班奖"、"鲁班奖提名奖"、"世纪杯奖"或市级优质工程的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