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
(1)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发证标准和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登记相关许可制度,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单位以及2006年3月31日之前未能获得经营许可、6月30日之前没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依法关闭。逐步完善和落实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一书一签等制度。督促生产企业查隐患、反“三违”。
(2)按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全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各种记录、台帐,加大投入,整改事故隐患,改善安全条件,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促使企业步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发展轨道,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推广使用安全监控装置,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运输过程实时监控系统。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发展而导致安全距离不足,或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关停、治理、搬迁、转产、限产”等措施进行整治。
6、烟花爆竹安全方面
(1)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运输配送制度。生产企业实行工厂化改造,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药量违规生产,严格质量监管。加大对超量储存、运输和超能力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非法生产场点,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
(2)认真贯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31日之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
7、民爆器材安全方面
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民爆器材生产和储运、使用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对民爆器材物品实行微机化管理,在生产、储存、使用等涉爆单位进行电子监控系统的网络建设,提高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8、电力安全方面
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和完善安全技术改造,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督促和检查生产、供电企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杜绝人身伤亡、恶性误操作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针对电力能源基地建设和州直辖区发、供电特点,继续做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
9、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