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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5)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厉打击违法开工建设、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加强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严禁超过生产系统的承受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严禁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或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能力进行生产。
  3、消防安全方面
  (1)加大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推行力度,加快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的建设,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规划同步的同时,应做到同步建设、发展。伊宁市、奎屯市市政消火栓建设每年完成增补任务的30%,其余各县每年完成增补工作的20%。已建成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
  (2)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设,配齐配足消防装备,优化消防装备结构。 各县设置现役消防队的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器材更新维护,昭苏、特克斯、尼勒克、察布察尔县年内应至少购置一辆消防车;各县应在村一级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置手抬机动泵等基本装备。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
  (1)强化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把好入门关,切实做到三个一律关闭,即:2005年12月31日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一律关闭;2005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申请但不符合发证条件,正在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最晚在2006年6月30日前应整改完毕,逾期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一律关闭;结合自治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因资源枯竭、污染严重、破坏资源,或因在国道、省道、铁路两旁和风景名胜区以及因管理滑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列入关闭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关闭。加强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重点强化对井工开采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监管,逐步建立尾矿库等的安全监控体系。
  (2)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资源源头管理为切入点,突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制定和实施深化整治方案。
  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监管。一是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持证上岗,尚未持证的,应于今年7月底以前获得相应资格;二是对2005年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矿长进行一次培训,经考核不合格的,将暂扣其《矿长安全资格证》,责令重新参加矿长资格培训,培训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三是对2005年以前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长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暂扣其《矿长安全资格证》,责令重新参加培训,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对因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后,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各县市还应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规范企业各项安全管理,推进三项安全管理技术工作,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对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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