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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7)加大对客运车辆进站、出站检查力度,严禁故障车上路,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继续推行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车辆公司化、监督规范化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货运车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实行连续行驶四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一次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驾驶人员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以追究刑事责任、暂扣或吊销驾照为主要手段,继续清理“大吨小标”车辆,重点打击“黑车非驾”。
  (8)对县市(含口岸)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内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或半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安监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中涉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9)对州直范围内的社会车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超载、超速行驶2次以上的驾驶员,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取消事故单位的新增营运线路、吊销驾驶员驾驶证外,还要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限制其今后的驾驶行为。
  2、煤矿安全方面
  (1)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加大对瓦斯、顶板、水害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改进采煤方法。对所有生产矿井强制推行安装瓦斯监控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
  (2)继续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对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必须彻底关闭,不留后患。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及时淘汰丧失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认真排查整改煤矿事故隐患。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驻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4)自治州及产煤县市成立煤炭工业管理局,完善煤炭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和相关基层建设。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继续实施干部“一帮一”活动,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作用,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三违”。认真开展对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特殊工种上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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