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56人以内,全口径统计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4人以下。
(二)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人以内,十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25以下。
(三)煤炭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7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
(四)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3人以内。
(五)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万台农机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万台特种设备事故起数控制在1起以下。
四、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1、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评优选先工作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各乡(镇、场)基层安监站(所)的安全监管工作,尚未成立的要尽快挂牌成立,强化对乡(镇)辖区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确保基层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2、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过程的监督。实行安全责任制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对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实行责任倒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逐一落实。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建设安全生产“执法年”
1、确定2006年为州直安全生产“执法年”,通过严格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突出事故前的预防执法。加大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消防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
严肃事故后的惩戒执法。按照《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对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