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完善检测条件,对蔬菜、生鲜食品等品种要加强入市自检,对肉类入市前要查验检疫证明,及时公示检测检疫信息,及早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阻止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熟食区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戴口罩并挂牌上岗。经营食品的,具备“三防一有”设施(防蚊、防蝇、防尘设施,有专用取拿工具),做到生熟食品分开。
7、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测、行政执法机关检测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销售的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8、制定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工明确、有处理程序、有应急措施、有责任追究,明确层级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9、服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得阻挠、干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入场、入市开展执法工作,自觉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10、建立12315消费者申(投)诉联络站。在企业服务台设专人负责12315联络站工作,认真受理消费者对本企业商品质量和服务的申(投)诉,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二、创建活动安排
(一)确定创建点
7月,各地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工商局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申报表》见附件2)。县、市工商局根据申报对象情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确定本地“创建点”申报企业名单,报经市、州工商局初审后,按照省工商局分配名额(见附件1)确定今年的创建企业名单,连同本地2006年度“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点”名单一并以市州工商局为单位,于7月30日前报省工商局消保处。
(二)组织创建
8月至9月,县(市)局按照“示范点”10项条件,加强对企业创建工作的指导,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七项自律制度,完善落实创建工作措施。市、县工商局要指派专人作为创建“示范点”联络员,加强与创建“示范点”食品经营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创建企业也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工商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创建工作。省、市、州工商局选择一家创建点作为联系点,通过抓联系点,进一步探索提高创建质量的方法和措施,扎实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