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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在100家食品经销企业中开展创建“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点”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与创建活动的对象和条件
  (一)创建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作为创建“示范点”的对象。
  1、主体资格合法,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并亮照规范经营。
  2、企业在本地投资经营规模大,销售额在本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3、企业信誉度较高,食品安全问题较少,消费者申投诉率较低。
  4、企业经营地址位于城区繁华地段,对引导消费有一定的影响。
  5、企业自律意识较强,各项自律制度比较健全,社会对企业服务有一定的认知度。
  (二)创建条件
  “示范点”应按照经营管理规范、食品卫生安全、各项自律制度落实的要求,具备以下10项条件:
  1、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资格,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证明,对购进的食品应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从进货源头上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2、实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购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事项。
  3、实行质量承诺制度。向消费者公开承诺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实行食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度,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
  4、实行协议准入制度。对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实行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经营者资格进行审查,与场内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检验,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对市场内销售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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