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绥棱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黑价联字〔2006〕121号)
绥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正式批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棱政发[2006]33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黑价联字[2005]77号文件批复了你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县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决定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元,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绥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