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16日一10月20日)
1.集中检查(6月16日一7月2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名单。7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送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全面整治(7月20日一10月2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送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适时进行检查,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组将组织力量督查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重点检查各地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0月20日一11月20日)
各县市于11月5日前将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各县市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切实加强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环保部门、监察机关要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认真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