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上缴比例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7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
2001年1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伊州政办〔2001〕89号),该办法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各县市从2001年1月起每月上缴依法应征缴失业保险费收入的50%。”几年来,州本级征缴和州直各县市上缴的失业保险金,为保障州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州直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金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由于新一轮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增多,使各县市失业保障基金压力增加。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30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州直各县市每月上缴依法应征缴失业保险收入的30%,请各县市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比例按时足额上缴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