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社会服务和分类监管功能。准确、及时地为社会提供企业准入、年检信息查询服务。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管理:对守信(A类)企业实行准入激励,对警示(B类)企业实行准入预警,对失信(C类)企业实行准入惩戒,对严重失信(D类)企业实行准入淘汰。
38.建立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机制。通过工商部门电子政务系统和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及时与税务、安监、环保、质监、公安、海关等机关和金融、保险等机构交流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
39.为市场主体准入办理前置审批提供向导服务。在工商登记窗口、工商局门户网站向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0.建立国外、境外及外地投资者困难登记服务制度。国外、境外及外地投资者在我省各地工商部门办理准入登记时,向他们提供困难登记表,进行困难求解登记。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帮助解决;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告知有关部门。
41.推动武汉城市圈先行实现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健全武汉城市圈工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城市圈内企业登记机关的交流与合作,打破市场准入方面行政地域分割,逐步做到主体准入的政策统一、程序统一、格式统一、网络统一、服务统一,促进城市圈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
42.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监管执法自由裁量权。对各类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除依法必须取缔、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外,及时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等措施,帮助其规范发展;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新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半年内首次发生登记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对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六、提高准入效能
43.完善市场主体准入绿色通道制度。将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的登记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对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的事项,一般当日办结;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44.对重点园区、重点企业提供上门指导服务。根据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企业的需要,派出工作人员上门进行登记指导,办理企业年检,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