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管辖权限。除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或者规定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一律下放到分支机构所在地被授权的工商局办理。
28.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被委托局登记权限。被委托局辖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被委托局辖区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被委托局可以直接办理登记。
29.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查受理权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县(市、区)工商局委托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审查受理,并报送县(市、区)工商局核准、打印执照后,由工商所(基层分局)代为发照。
30.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个体工商户登记一律由县(市、区)工商局委托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办理登记并发照。按照方便就近办理的原则,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在工商所(基层分局)或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五、改进准入服务
31.实行企业网上登记。2007年12月1日前,省市两级工商局建成本级网上登记平台;从12月1日开始,实行网上登记。2008年3月1日前,所有县(市、区)工商局建成网上登记平台;从3月1日开始,实行网上登记。申请人可以从网上获取登记信息、下载登记表格、申报登记材料,工商部门在网上审查办理。
32.全面实行企业网上年检。2007年12月1日前,省市两级工商局建成网上年检平台;2008年2月1日前,所有县(市、区)工商局建成网上年检平台。从2008年法定年检时间3月1日开始,省、市、县三级工商局全部实行网上年检。企业可以从网上获取年检信息、下载年检表格、申报年检材料,工商部门在网上审查办理。
33.争取增加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扩大我省被授权局的审批权限,增加被授权局的数量,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
34.全力支持、帮助企业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法定登记事项。对企业申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或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的,指派专人给予指导,帮助做好材料申报等工作。
35.全面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工作。对申请人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同时综合运用合同、商标、广告、市场规范管理、消保维权等工商职能,切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6.进一步落实和改进相关的就业再就业扶持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民、复员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便捷的登记注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减免登记费、管理费;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老年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定工商人员,上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换照,按需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