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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

  7.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政策允许、法律法规未禁入或限入的行业和领域,工商部门依法准予登记。
  8.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现行登记管理法规进行登记。
  9.放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
  10.放宽项目建设的市场准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省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部门根据申请,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项目筹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
  1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当年公证认证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不能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的,由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工商部门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营业执照。
  12.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3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至少3家(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1000万元。
  二、简化准入程序
  13.改革企业登记审核程序。对一般企业登记事项由审查、受理、核准三个环节多人办理程序,改为一人审查受理、一人核准登记的程序;对各类分支机构注销、企业名称变更、企业住所(经营地址)变更、营业期限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不涉及变更登记的备案、补发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迁出证明的出具以及企业登记档案的移送等简易事项,改为一人完成审查受理、核准的程序。
  14.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程序。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由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多人办理程序,改为一人受理审查、一人核准登记的程序;对其他登记事项改为一人完成受理审查、核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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