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四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任务和突破性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要求,湖北省工商局决定,全省工商系统在法定的范围内,在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规定的前提下,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为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多作贡献。
一、降低准入门槛
1.全部取消冠用省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名。
2.全部取消冠用市、州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市、州名。
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冠用所在县(市)行政区划名称。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破产清算”等。
4.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5.放宽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
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需要以股权出资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出资人以股权出资。
6.放宽对注册资本缴付方式的限制。进一步落实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管理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和数额内,股 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