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文物保护管理并依法纠正将国有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交由企业经营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8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有文物点486处,其中已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8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6处。近年来,我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绩,有力地推动了自治州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请核实并依法纠正部分地区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等违法行为函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6〕71号),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责成查实对文物单位交由企业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我州已调查发现部分县市存在将国有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与企业和非文物保护单位捆绑经营等违法行为。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依法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坚持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进一步落实文物工作的“五纳入”,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不可再生珍贵的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文物局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处理好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确定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的途径、方式和手段,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的开发利用,确保文物不受侵犯,努力实现文物的永久性保护、永续利用。
三、各县市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文物政函〔2006〕139号及新政办发明电〔2006〕71号等文件精神,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实,依法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意见于2006年7月15日之前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社会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