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及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宣政办〔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1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和工作交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新经验,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报告工作。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及时、准确报告信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各部门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办事机构是信息报告的具体承办单位。
三、信息报送内容和时限要求。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要简明、客观、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在处置结束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写出专项报告。
(二)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各部门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办事机构,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文件、简报、工作总结,以及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专题材料、动态情况(预案编制、简本发布、开展应急演练及宣教培训等情况)等及时抄送市政府应急办。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具体,特别要反映工作中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真正起到决策参考、交流借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