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宣城市消除城镇 “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工作,扎实推进我市十项民生工程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解决困难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问题出发,落实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逐步提高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
二、工作目标
(二)到2007年10月底,全市城镇基本消除现有的零就业家庭,确保每户零就业家庭至少1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人员实现稳定地就业再就业,逐步建立完善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的长效机制。
三、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三)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居民家庭。
(四)消除零就业家庭,是指通过各种就业援助和帮扶措施,使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1名人员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居民持有效证明在居住地社区进行自愿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予以注明。
四、落实扶持政策
(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注明“零就业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