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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池政〔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委托建设工程设计时,由地震主管部门核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或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建设工程、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四、市地震主管部门应依法强化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规范运作,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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