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县(区)、乡(镇)农经部门组织进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
(二)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三)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五)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主要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村及村干部。县(区)政府要每年按一定比例评定表彰一批先进村和先进村干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