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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办公日制度。每个村每周至少确定一天为村干部集中办公时间,处理村务。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村干部需要掌握的政治和业务知识,部署落实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摸排解决民间矛盾纠纷,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实行村务全程代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思想交流和沟通等。要推行村干部值班制度,确保每天都有村干部值班。
  第十七条 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由3-5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凡需要村民出资、出物、出力以及需要动用村集体公共积累的事项,按照《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规定,研究决定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果,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文书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限期移交。移交过程中若发现有重大问题,村干部和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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