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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村里在决策重大事项时,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且时间比较紧迫的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征求意见的方式,电话征求意见必须做好电话记录,真实反映被征求人的意愿;时间要求不太紧的事项可放在春节期间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量回村时进行村级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开会应记录真实过程;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四)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五)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效力。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滩涂、水面、山场、企业、设备、设施等资产资源,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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