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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内容都要及时立卷归档,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一份村里留存。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并保留5年以上。
  第九条 村务公开的监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任期一致。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村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党员和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成员,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出现空缺,应及时推选补足。
  村民对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或弄虚作假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信箱,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要村务,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三)村民委员会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合作制改革的村,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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