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级道路、水利、文教卫等立项经费的筹集、工程招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等。
(四)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集体企业经营、承包、租赁、转让及费用的收缴,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滩涂、水面、山场等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入股,征用土地补偿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宅基地的规划和申报等。
(五)农民负担情况。生产性水费、电费,防汛抗旱、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六)计划生育情况。当年政策内生育对象名单,期内新婚、生育、节育情况以及孕情跟踪服务情况,期内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计划生育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优惠政策兑现情况,群众满意计生办、所评议情况等。
(七)社会优抚情况。优抚对象和“五保户”的保障,筹资筹劳的减免,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发放情况等。
(八)村干部管理情况。村干部报酬、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审计以及奖惩情况等。
(九)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的重要决策,党员大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双培双带”和干部联系群众,村级配套组织建立健全情况等。
(十)国家农业政策及落实情况。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十一)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二)情况反馈。村民询问的答复和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各村民委员会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的设置要能容纳所公开的全部内容。同时还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多种有效形式公开。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首月的15日为村务公开日。有条件的县(区)可2个月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需群众参与决策的事项,事前应公开;需群众参与管理的事项,事中应公开;重要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建设等要进行全过程公开。
第八条 村务公开的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并签字盖章;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吸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参加)研究确定,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公开。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在会议通过后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