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办发〔2006〕3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16日
池州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安徽省村务公开暂行办法》(皖组字〔2003〕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六规范、一满意”,即公开的内容规范、程序规范、形式规范、时间规范、监管规范、公开栏建设规范,公开结果多数村民满意。
第四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内部监督。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村里所有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一)财务情况。村级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情况等。所有收支必须用农民群众看得明白的文字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不得设置“其他”支出项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工作安排情况。村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村干部分工,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及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