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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分别情况以不同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承办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提案的交办除采用以上方式外,也可视条件和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报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建议案送请中共池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重点研究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池州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
  (二)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提出解决措施,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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