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印发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市政协专委会综合办公室协助提案委员会处理提案的收集、交办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池州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池州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列于提案人栏目内,附议人签名在附议人栏目内;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作为政协正式提案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