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协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池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九)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外市政协以及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提案工作经验。
第十条 对于在池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