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池办发〔2006〕4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现将政协池州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1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1年4月25日政协池州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0日政协池州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