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信息的采集、编辑、报送等日常工作,办好信息刊物;
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组织本辖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三、政务信息队伍
(一)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必须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设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四、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各县市政府应当及时向自治州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各县市、各部门对自治州政府约稿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给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充分提供了解、获取信息的条件。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政务信息应当经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六)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