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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查处房地产开发验收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七)市政府交办的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实行部门(机构)之间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联系制度。各有关部门(机构)应将所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验收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及通过验收的文本样本报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机构)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前,应提前2日通知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在验收完成后5日内,应将验收结果及发现的问题通知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机构)。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处理,各部门(机构)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机构)或提出验收建议,相关部门(机构)收到通知后,应立即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对各有关部门(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实行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解决问题,避免出现违法建设工程开工或违法建筑建成或基本建成后才发现,再处理的问题。

  第十条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的外部监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分解到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岗位目标中。市政府法制办、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将各有关部门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表扬或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具有下列履行房地产开发验收职责不力情形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按照《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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