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设施验收;
5、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环卫设施验收以及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
7、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交通设施验收;
8、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广播电视设施验收;
9、人防部门的人防设施验收;
10、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燃气、供热设施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电业部门的供电设施验收;
12、电信主管部门的电信设施验收;
13、邮政部门的邮政设施验收;
14、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应验收的情况。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土地储备交易情况。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对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整改情况、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四)《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大政发[2004]47号)关于“通知函”、“工作联络签”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应该监督的工作。
第六条 承担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根据落实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责任制度,并抓好落实。
承担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机构),应将本部门(机构)的验收工作流程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办事,在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验收手续。
第七条 相互监督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及承担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机构)派员参加,组成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研究解决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机构)之间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工作联系问题;
(四)了解掌握各有关部门(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报告;
(五)对各有关部门(机构)履行房地产开发验收职责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